最近剛好在讀know my name 越發發現美國的司法體係最可怕的地方在於 如果沒有smoking gun evidence 就隻能全靠雙方律師dig dirt互相smear破壞對方可信度來走極端 一些jurors不說具不具備critical thinking 連有沒有common sense都很難講 之前被林達近距離看美國係列坑的太深了 用顯微鏡去看這些個案裏原告被告 律師 執法機關 警察 法官等的原生利害關係 Justic doesn't happen only because one is 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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